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 | (京东)食药监械罚〔2020〕10009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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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名称: | 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,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案 |
当事人名称: | 北京佳之兴商业有限公司 |
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: | 110104196010200895 |
法定代表人: | 刘继斌 |
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: | 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三条: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。第三十九条: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 |
处罚依据: | 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非法财物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 |
履行方式和期限: | 完全履行 |
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: | 东城局--2020-10-27 |